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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作者:孙百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2-26 17:29 浏览量:1661

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乡村公路上行驶,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察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概况作出如下描述,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超速驾驶,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因躲避前方的行人行驶到了左侧的车道,没有靠右行驶。交警基于以上情形,认定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很重,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张某的家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感觉十分委屈,车撞人,怎么人的责任比车的责任还大,车的马力大、劲大,并且超速,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的责任应当更大,虽然电动三轮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逆行的车道上,但是道路的情况是允许越线行驶的,面对这种情况机动车就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越线行驶的车辆及行人,机动车是有避让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义务的。张某的家属咨询本律师后,本律师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不是很合理,便帮助张某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书写了复核申请书,把申请复核的理由及要求论证的十分充分。市交警支队收到复核申请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张某承担次责,李某承担主责,以张某申请复核成功结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大小的判断文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在起诉到法院或者被起诉到法院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要求法官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很多人认为经过上级交警部门复核过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终局结果,就不能再进行更改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经过上级交警部门复核过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在起诉到法院或者被起诉到法院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要求法官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只是作为证据来适用,并不具有司法约束力。 当然,要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及证据,如果提供不了的话,申请重新认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会给自己及交通事故其他方解决交通事故制造障碍,百害无一利。这就需要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的规则有所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基本规则就是,依据交通事故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交通事故各方违反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确定,如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是否超速,是否让行,是否正确使用转向灯,是否正确的保持车距,是否按照交通标线、标志行驶等。但是,除了这种认定规则外,还存在法律强制性推定全责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肇事后逃逸,另一种是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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