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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是按照约定的付款进度结算工程款还是按照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作者:孙百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2-09 11:39 浏览量:1652

甲公司在乙公司处承包了消防施工工程,由于乙公司的建筑物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被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在乙公司拆除建筑物时,甲公司的消防工程施工已经进行了一半多。甲公司由于资金压力较大,在甲公司的申请下,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了超出付款进度约定的工程款。由于建筑物已经拆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双方只有解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这时乙公司感觉自己已经超出了付款进度向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而合同解除时,甲公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三个付款进度,甲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也与已付的工程款不符,乙公司便要求甲公司返还超出付款进度约定支付的工程款。面对乙公司的诉状,甲公司感觉很委屈,因为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甲公司都已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工程施工了,乙公司的要求很是无理。由于是第一次打官司,乙公司内心很没底,便找到律师咨询,部分律师认为,由于双方约定了付款进度,这便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在没有达到付款进度的前提下,甲公司就应当将超出付款进度的支付的款项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感觉很是不公正,便找到本律师咨询,本律师的咨询意见恰恰跟以前律师的观点相反。本律师认为,既然合同已经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就应当按照已完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而不是按照付款进度结算工程款,如果甲公司已经将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用于工程施工了,只要证明了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双方就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而不是按照付款进度结算工程款。在听完本律师的解释后,甲公司决定委托本律师组织证据应诉。本律师组织证据并申请法庭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跟乙公司的律师解触后,乙公司的律师可能感觉本律师的观点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便在法庭的组织之下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也是按照已完工程量进行调解。在法庭及双方律师的努力下,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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