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百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0-18 18:00 浏览量:814
案例:某农资经销公司与某农资经销商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2010年春季,农资经销商从农资经销公司购入了一批价值45000元的复合肥、一批23000元的尿素,以前双方之间合作的惯例是一手交钱一手就交货,但是由于农资经销商资金压力较大,这次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农资经销商给农资经销公司书写了两份欠货款的欠条后,农资经销公司的业务员就将货物交付给了农资经销商。几天后,区工商局对农资经销单位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出农资经销公司卖给农资经销商的复合肥为假冒伪劣产品,尿素为合格产品,并对农资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农资经销公司得知情况后,主动放弃了复合肥的货款,但要求农资经销商支付23000元的尿素货款,农资经销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农资经销公司看到协商解决无望后,找到本律师提起诉讼并向本律师提交了欠尿素款的欠条,本律师接过欠条后,便开始审核欠条,欠条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是比较明确、清楚的,但是欠条的个人签名很秀气,不像男性书写的,询问农资经销公司的员工后得知,签名并不是农资经销商本人书写的,是农资经销商的妻子的弟弟的妻子书写的,本律师向农资经销公司的员工解释了不是本人签名的法律后果后提出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要求。在做好了相关准备后,本律师跟随农资经销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了农资经销商,并对基本的案件事实对农资经销商进行了录音取证。在取得录音证据后,本律师便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农资经销商对欠条的真实性矢口否认,对基本的案件事实也矢口否认,但在出示了录音证据后,农资经销商再也无法矢口否认了,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最终调解意见,农资经销商向农资经销公司支付2万元货款,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本案中录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如果没有录音证据的话,估计农资经销公司败诉无疑,23000元的货款也就打水漂了。
律师建议:书写借条、欠条、收货单,一定要让本人亲笔书写并让书写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有些时候虽然是本人书写的,但是本人署的名不是本人身份证上的名也会给债权人维权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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