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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害方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并积极赔偿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作者:孙百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9-17 16:00 浏览量:905

案例:吴某、蒋某、谢某在一KTV唱歌,因陪唱小姐的服务费给付问题与KTV的工作人员李某等人发生争执,KTV的工作人员李某等人便与吴某、蒋某、谢某三人发生言语上的争执,由于KTV的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首先动手厮打吴某、蒋某、谢某三人,在旁观人员劝架拉开后双方在KTV门前的广场上进行对峙。吴某、蒋某、谢某三人越想越生气,在吴某的唆使及组织下三人购买了镰刀、擀面杖等作案工具准备与KTV的工作人员打架。在吴某、蒋某、谢某三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同时,李某等KTV的工作人员也购买了钜等作案工具准备打架。在吴某的统一指挥下,蒋某、谢某二人冲上前去与李某等KTV的工作人员打架,李某冲在了该方人员的最前面,在双方交锋之时,蒋某用镰刀砍向李某的腰部,谢某也与KTV的工作人员打在了一块。李某受伤后走到了KTV的屋内,并由KTV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医院,蒋某看到有人受伤也停止了打斗想趁机而逃,但被KTV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昏在地。李某在被送到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因锐器导致肝、脾等器官破裂,失血过多导致死亡。公安机关在将参加打架的人员抓捕归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对吴某、蒋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聚众斗殴罪将谢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吴某、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谢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蒋某的父母在得知以上情况后,万分着急,因为蒋某是他们唯一的儿子,村里的人都说因为蒋某杀人了,蒋某应当偿命,活不了了。蒋某的父母联系到本律师后,本律师为其讲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类似的判例,可以争取蒋某不判处死刑。蒋某的父母听完律师的分析后,看到了儿子活命的希望,便委托本律师为蒋某辩护。本律师在接受蒋某的父亲委托后,多次会见蒋某,并查阅复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确定了指明被害人是本案矛盾冲突的挑起者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以推卸的责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思路,最终法院以判处蒋某无期徒刑结案,给了蒋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让蒋某的父母保住了儿子的性命。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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